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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傢回應 房產稅或不征 房地產稅費要優化整合

近日《中國經營報》的專欄文章認為,未來的房地產稅不能成為惡稅,房地產稅不但向不具有所有權的人征收財產稅,而且屬於多重征收,加倍征收,增加瞭納稅人的負擔。由於該文章措辭嚴厲,引起多方轉發和評論,甚至被誤為《人民日報》評論員文章,有分析據此認為:房產稅可能不征瞭。事實到底如何?近日,中央財經大學不動產法研究所所長尹飛教授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房地產稅是從廣義來講的,不僅僅是房產稅的概念。房地產領域現有各種稅費,有必要進行優化整合,這同樣對房地產稅立法提出相應要求。

房地產稅法 入立法規劃

尹飛表示,房地產稅立法已經列入全國人大的工作規劃,這是目前可以確定的。

“我理解的房地產稅立法,是要把全鏈條的稅費整合起來,做一個優化改革。從這個角度來說,房地產稅的實施是一個積極做法。最後整合成一個房地產稅,或者仍然保持幾類稅,都是有可能的,但肯定是一個清理整合的過程。”尹飛說,“我也註意到,很多人把房地產稅和正在做的房產稅試點(重慶、上海)、物業稅等同起來,所以在理解上出現瞭偏差。實際上,房地產稅立法是針對從土地開發、住房建設、交易到保有過程的整個稅費體系。”

對於房產稅,尹飛表示需要客觀全面地去看待。在發達國傢,房產稅主要作為地方稅種,用於本區域公共服務建設,從而增加本地吸引力,客觀上提高居住、生活質量,對物業的保值增值有積極意義。

房產稅征收 要區別對待

尹飛表示,如果我們經過研究論證,認為房產稅在我國確實是有必要的,也要考慮很多因素,不能單純把它作為解決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手段。

尹飛建議,房地產稅立法過程中,要認真考慮各種公平因素。首先,要解決與土地出讓金之間的銜接關系。一旦有瞭房產稅,意味著購買房產同時背負一定的負擔,每年要按照房子的價格支付一定的稅費。而在我國土地國有制的情況下,2003年以後又主要通過“招拍掛”公開競價的方式進行土地出讓,開發商是在沒有考慮房產稅的前提下確定土地出讓金的。無論是直接從一級市場拿地的開發商,還是通過開發商買到房的業主,均認為土地沒有房產稅負擔,這種合理的信賴恐怕要予以保護。目前商品房基本都是通過土地出讓的方式,交過瞭土地出讓金,如果還要增加房產稅,難免產生重復征收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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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http://finance.china.com.cn/industry/estate/20151124/346034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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